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准时调查,根据规定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条是关于群众监督的规定。
群众监督是国内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要紧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中国的所有权力是人民。人民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员工,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需要查清事实,负责处置。其他人不能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落实这一权利,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指除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违反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工伤保险规范运行过程中征缴、管理等每个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实践中,群众检举和控告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职工或其他个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舆论提出需要,展开批评等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准时调查,根据规定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为保证人民群众可以切实行使权利,国家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打造有关规范。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员编制规定》规定,劳动保障部设立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行状况;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现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常见打造这类规范,设置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员工、设立了举报信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当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发现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时,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同时要为举报人保密,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预防举报人在工作、薪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遭到侵害;对于打击、伤害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