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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青海发布文号:青政办[2003]147号西宁、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卫生厅《关于拓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建议》已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转发各区域、各部门,请结合实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各区域、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的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程度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强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做实。青海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9月29日关于拓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建议近期,福建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有紧急职业病事件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看重。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核实,需要对有关业主和责任职员严肃处置,并在全国组织拓展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为深入贯彻《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消除职业病风险隐患,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我省拓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如下建议:1、整治重点。本次整治的重点为省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等小、远、散经济实体的职业病风险,重点对粉尘风险紧急的石英砂厂、碳化硅、硅铁、水泥、石棉、矿山开采及毒物污染紧急的喷化、电镀、金属冶炼等企业、经济实体进行全方位整治。逐项检查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作业场合职业病风险原因监测、从事有害作业职员岗前、岗中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体检及职业病防治手段落实状况,对不符合职业卫生需要、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风险、安全隐患很难消除、不可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导致职业病风险的企业和经济实体,依法予以打击。2、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拓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通过多种形势拓展职业卫生、法律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常识的宣传活动,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3、完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业病风险项目申报规范,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察规范,切实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用工单位要打造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规范和操作流程,打造按期作业场合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和作业职员健康体检规范,对作业职员要预先告知并进行岗前培训。主管部门要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有关单位按期检查,认真履行职业病情报告规范。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交流,打造常常性监督检查和联系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指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进步,从根本上降低或消除职业病风险。4、明确职责,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今年十月份,对辖区内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风险状况集中拓展专项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拟定整改手段。各级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农牧、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加大协调,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齐抓共管,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病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