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依据《职业病诊断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别委员会,并拟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家鉴别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别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别;
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别的病例;
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国家鉴别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原因及职业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个专业诊断鉴别组。
国家鉴别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顾问组,聘请国内在职业病范围有权威性的资深专家担任顾问委员。专家技术顾问组对各专业诊断鉴别组的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依据需要,顾问委员应邀参加专业鉴别组的鉴别活动。
国家鉴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平时工作。办公室挂靠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第四条国家鉴别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各专业诊断鉴别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有权威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五条国家鉴别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诊断鉴别组组长组成常委会。常委会的职责是:
组织拟定国家鉴别委员会工作计划;
讨论、决定国家鉴别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六条国家鉴别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国家鉴别委员会委员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具备高级卫生技术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有丰富的职业病临床经验;
熟知本专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病管理的法规、规章;
年龄低于65岁,健康情况好,本人想,单位支持。
第八条国家鉴别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的工作,副职帮助正职工作,正职因故不可以主持工作时,应委托副职代行其责。专业诊断鉴别组正副组长因故不可以主持工作时,应委托本组年资较高的委员主持。
国家鉴别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召开鉴别委员会全领会议;
2、组织推行鉴别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别建议书。
国家鉴别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1、起草鉴别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组织准备鉴别委员会全领会议有关事宜;
3、负责鉴别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事宜。
专业诊断鉴别组组长职责:
1、具体推行鉴别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诊断鉴别组的诊断鉴别活动;
3、审核本专业诊断鉴别建议;
4、具体组织检查本专业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实行状况,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鉴别委员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状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各专业诊断鉴别组的活动频率由各组自行安排。
第十条国家鉴别委员会组织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专家咨询等活动,提升全国的职业病诊断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鉴别委员会负责对省级鉴别委员会进行技术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鉴别委员会可组织对基层的诊断组和诊断机构实行诊断标准状况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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