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强制实行案件中,被实行人名下找不到可供实行的财产,或找到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本息,但被实行人对案外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样的情况下,申请实行人能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吗?与大伙一同分析。
1.不可以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
1、违反追加被实行人法定原则
追加被实行人需要遵循法定原则,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讲解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可以超出法定情形追加。次债务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追加为被实行人的情形,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没法律依据。
2、影响次债务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
被实行人对次债务人是不是享有债权;债权是不是真实、合法、有效,是不是到期;次债务人对被实行人是不是有抵销权、抗辩权等等。均影响次债务人是不是应当向被实行人清偿债务。未经诉讼程序审察,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需要其承担实体责任,必然影响次债务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也违背公平原则。
实行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路径
1、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四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案外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履行公告),公告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其对被实行人应履行的到期债务。
2、提起代位权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48条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公告后的15日内向实行法院书面提出,次债务人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对其强制实行。次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次债务人强制实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察。申请实行人觉得次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次债务人向其履行到期债务。
当然,申请实行人也可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不需要先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
3、不可以通过实行异议之诉维权
实行异议与实行异议之诉适用于案外人对实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利的情形。鉴于法院对次债务人在履行公告规按期间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察,因此申请实行人觉得次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权,而不可以通过实行异议之诉维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才能通过实行异议及实行异议之诉维权。次债务人和申请实行人不可以通过实行异议及实行异议之诉维权。
综上,申请实行人有证据证明被实行人对案外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可以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可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到期债务履行公告或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其应向被实行人履行的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