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出目前大家的视线中。
“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升立法水平,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赞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牐牐牐?
机动车辆无责要赔
因为之前保险公司觉得《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现在尚没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有车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强制第三者险”。因此,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约,保险公司进行“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状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如司机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一半,保险公司就承担事故损失50%的赔偿责任;假如司机没事故责任,那样保险公司就不会赔偿。
这就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即便无责撞人,机动车辆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
新颁布的《条例(草案)》对机动车辆无责时是不是要进行赔付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在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人身伤亡要先行赔付
记者看到,在《条例(草案)》规定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条例中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先行赔付的问题,这有益于在事故发生后准时挽救被害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假如撞人者拿不出足够的赔偿金时,受害者的赔偿金也只能是水中花。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既保护了行人的生命权,也进一步保障了机动车辆一方的权益。”专家指出。
在此条例颁布前,根据保险企业的理赔程序,需要先定责,在事故结束后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
打造事故救助基金
除此之外,条例初次确立了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范。“交通事故受害者就不需要担忧由于付不起医疗费而延误抢救或者治疗了。”业内人士表示。
《条例(草案)》的规定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使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成本、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成本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成本超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辆未参加大制保险的;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
“该草案基本解决了之前大家争论最多的对人身事故的赔偿问题。”一家财产保险企业的高层在看过该条例后对记者说。
条例仍缺少可操作性
“现在公布的条例只不过构建起了大的框架,在不少实质问题上还没具体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是最大的问题。”这位高层还告诉记者:“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公司具体的责任限额、救助基金预提比率等方面,草案都没做出规定。”
另一家财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需要颁布界定标准,除此之外,涉及如交通管理局、医院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草案也没做出有关规定。“因为该《条例(草案)》是拟定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险条约的依据,因此,估计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正式颁布还需时日。”
据悉,此次亮相的《条例(草案)》共分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共五章四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5年2月28近日将建议送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以信函形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1750信箱,邮编100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