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关于无故拖欠的意思,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4条的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含:
(1)用人单位遇见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缘由、没办法按时支付薪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定。
其他状况下施欠薪资均属无故拖欠。
除此之外,依据《劳动法》第91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根据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