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依据本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
1、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第一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因果关系,假如没因果关系,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是紧急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2、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即对事故发生缘由力的大小。缘由力是指在致使事故发生的一同缘由中,每个缘由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有哪些用途力。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将来,对当事人的责任比率的确定,主如果依据当事人过错的紧急程度来确定的。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场所,比如: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特别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关键的责任确定规范。国内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明确了这一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规范。但,对当事人的过错比率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怎么样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用途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譬如超速2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过错系数”为5等。现在,国内尚不拥有如此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