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实务界与立法部门公认,行政协议具备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依据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和有关法律规定,与国内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协议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既依法享有是行政优益权内容的解除权,也依法享有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内容的单方解除权。
《行政协议讲解》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事实上承认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应依据行政法并参照适用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因此,行政机关所享有些行政协议解除权,并不是仅指是行政优益权的解除权,还包含行政法和民法规定与协议约定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单方解除权。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除权,事实上第一可以分为优益性解除权和合同性解除权两大基本种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